2011.08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合编制的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完成送审稿。 |
2012.04.27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财政奖励。2012年奖励标准为:
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2014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
2012.05.29
GB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 启动大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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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1
国务院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制定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其中明确规定:
到2015年末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1.2亿平方米,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到2015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示范地区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 |
山东 Shandong
2013年3月28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山东省财政厅(鲁建发〔2013〕22号)《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指出:
绿色建筑项目,省级根据项目所获的星级给予奖励,2013年奖励标准为:建筑面积,一星级绿色建筑15元/平方米,二星级绿色建筑30元/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50元/平方米。
2013年3月28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山东省财政厅(鲁建发〔2013〕22号)《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指出:
2013年4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1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中指出: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省财政给予资金奖励。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 |
安徽 Anhui
201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出:
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取得国家规定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或者定额补助。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 |
陕西 Shanxi
2012年7月11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建[2012]231号《加快推进陕西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
省财政对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奖励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0元、15元、20元。 对商业性住宅项目,奖励资金30%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70%兑付给购房者。兑付给购房者的奖励资金,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具体补助标准、面积和奖励资金数额,抵扣购房款项,并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凭借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
山西 Shanxi
2012年7月4号 山西省财政厅 住建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指出:
力争到2015年,全省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各设区市建设2个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013年起,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工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2014年起,设区市城区和扩权县城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其他地区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商品房等其他建筑以及其他地区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设和实施。 |
江苏 Jiangsu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建[2012]372号《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中指出:
自2013 年起,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建立绿色建筑省级配套资金奖励制度。对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绿色建筑二星、三星奖励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识的项目,按1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在设计标识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元/平方米奖励。 对于商业性住宅项目,奖励资金兑付给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后,由购房人凭商品房契税完税证明等资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奖励资金。 |
重庆 Chongqing
2013年3月28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3〕23号)《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指出:
自2013年起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公共建筑率先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区县应培育建设5个以上的绿色建筑并通过评价标识;鼓励各区县培育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 各区县应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其中主城各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应新培育1个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确保全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